主 旨:所報「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修正條文暨「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實務作業問答集」修正案等二案,請依說明二、三所列意見修正後,准予
備查,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12 年 8 月 1 日壽會遊字
第 1120700165 號函及本局 112 年 9 月 13 日召開「保險業金融
友善服務準則」修正條文暨「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實務作業問答
集」修正案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下簡稱本準則)修正條文,請依
以下意見修正:
(一)有關本準則第 4 條部分:
1.序文請參酌「銀行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第 3 條序文,於「保
險業之對外營業處所」文字後,增列「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應符合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既有公共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文字;「宜
」文字修正為「應」。
2.第 2 款「宜」文字刪除;「專人」文字修正為「人員」。
3.請於說明欄針對「對外營業處所」範圍舉例說明,例如總公司、
分公司、服務中心等。
(二)有關本準則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部分,請於「提供 QR Code
連結至文字檔案或網頁」文字前增列「製作服務易讀版或」。
(三)有關本準則第 8 條第 1 款部分,請於「教育訓練」文字後增列
「課程達一定時數」。
(四)有關本準則第 10 條部分,請將「無障礙規範」文字修正為「網站
無障礙規範」。
(五)有關本準則第 11 條部分:
1.序文「公共資訊之無障礙內容」文字請修正為「公共資訊之內容
」。
2.第 2 款「團體保險單一服務窗口」文字修正為「投保單一服務
窗口(包含團體保險)」。
3.第 3 款「保險業務員協助身心障礙者投保機制」移列為第 1
款第 4 目,原第 4 款至第 8 款款次移列為第 3 款至第 7
款。
4.原第 4 款「身心障礙者諮詢」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或六十
五歲以上客戶諮詢」。
5.原第 8 款「CRPD 資訊網」文字請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約(CRPD)資訊網連結」。
三、有關「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實務作業問答集」(下簡稱本問答集
),請依以下意見修正:
(一)本問答集有關「高齡」之文字,請統一修正為「六十五歲以上」。
(二)本問答集有關「精神及智能障礙」之文字,請配合衛生福利部定義
調整統一修正為「心智障礙」。
(三)本問答集 A3 第 2 點序文文字請修正為「身心障礙者(含視障者
)無法親簽並須依法見證之處理方式」;同點(1) 及(2) 內容
請整併於同段。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
副 本:本會保險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金管保
綜字第 10610947160 號函,修正「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實務作業
問答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