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申報現金增資、無償配發新股、減資及合併
、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得免檢附下列「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所要求之相關申報附件:
(一)附表八(發行新股申報書):免檢附附件二(公開說明書檔案上傳
至金管會指定機構之上傳確認通知單)、附件三(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附件四(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附件五(公開說明書),及附件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等書件。
(二)附表三十三(無償配發新股申報書):免檢附附件二(公司及本次
申報案件相關人員基料)等書件;增加檢附「會計師對盈餘分配內
容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是否符合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之複核意見書」
。
(三)附表三十二(減少資本申報書):免檢附附件二(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附件三(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等
書件。
(四)附表十及附表十一(合併、受讓發行新股申報書):免檢附附件二
(公開說明書檔案上傳至金管會指定機構之上傳確認通知單)、附
件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附件四(會計師
複核之案件檢查表)及附件五(公開說明書)等書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二十
六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三○○○一二四一號函(清單如附件),依本
會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二○三八三八七二四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