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廢止「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
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
款。
公告事項:廢止衛生福利部會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文化部、內政部於 109 年 12 月 1
日以衛授疾字第 1090102175 號、金管秘字第 10901945411 號、輔醫字
第 1090090987 號、交航字第 10950153031 號、經商字第 10902056100
號、臺教綜(五)字第 1090170776A 號、國醫衛勤字第 1090258439 號
、文源字第 10910445181 號、台內民字第 10901453061 號公告「為防
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
」。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1 日金管秘
字第 10901945411 號公告廢止,並自 112.02.20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