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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10462186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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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稱保險業指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與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
    。

二、所謂重大偶發事件指下列事件足以影響保險業信譽、或危及保險業正
    常營運、或金融秩序情事者(如附件):
(一)人為或天然災害(如: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
(二)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三)安全維護方面(如:搶奪強盜、重大竊盜、辦公處所或設備遭破壞
      或遭恐嚇等)。
(四)業務方面(如重大理賠案件、假保單、挪用保費等)或財務方面(
      如資金運用)有重大缺失或重大財務損失。
(五)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保險業信譽。
(六)大量解約或保單貸款之情事。
(七)發生資通安全事件。
(八)保險業國外投資之保險相關事業有違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件之
      情事。
(九)海外及大陸地區重大信用風險個案事件,經評估債權或投資金額損
      失達等值美元一千萬元以上。
(十)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重大偶發事件,非僅以損失金額為絕對要件,雖未造成任何金額
    損失之非量化事件,惟有影響保險業信譽、或危及保險業正常營運、
    或金融秩序者,亦屬之。

三、保險業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補
    救措施,並應依下列方式申報:
(一)保險業負責人應儘速以電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下簡
      稱保險局)報告。本會保險局重大偶發通報電話:0963-393-283。
      通報內容應包含人、事、時、地、物及估計影響及金額。
(二)前點第一項第七款且造成客戶權益受損之重大偶發事件,保險業負
      責人應於確認後三十分鐘內,以電話向保險局通報。
(三)保險業負責人應於發生重大偶發事件之次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函
      報詳細資料(包括調查內容、處理方式及改善措施)或後續處理情
      形(含電子檔)。

四、以上各點應納入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違反者,
    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