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修正「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部分
條文一案,同意供所屬獲准經營本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於 111 年 6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後出單使用,並請依說明二、
三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公會 111 年 8 月 8 日(111) 產汽字第 157 號函及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辦理。
二、請轉知獲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應依「保險商品銷
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相關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
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保險期間業調整為新車投保 3 年,舊車依其已使用
年期投保 1 年至 3 年,並再次辦理預告,爰併請配合修正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條款第 12 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草案)
說明欄內容,以資周延。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交通部、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代表人蕭○玲女士)、財
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