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重申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總行或海外聯行有「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
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情事者,其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應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本會申報,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
辦理。
二、鑒於構成金融機構重大事件,非僅以損失金額為判斷之唯一因素,其
他如造成金額損失非屬顯著、或未造成金額損失之非量化事件,如有
足以影響金融機構信譽或損及金融機構正常營運或金融秩序之虞者,
例如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信譽、發生資通安全事件,造成客戶權益受損
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等,亦請納入申報事項。
正 本:日商瑞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木原○志先生)、美商美
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廖○宏先生)、泰國盤谷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潘○成先生)、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蔡○超先生)、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黃○文先生)、新加坡商大華銀行有限公司
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王○華女士)、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司(代表人陳○蓉女士)、法商法國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劉○卿先生)、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
人劉○瑞先生)、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詹○
芳女士)、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溫○菡女士)、
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錢○維先生)、新加
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洪○注先生)、法商法國
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博○儂女士)、英商渣打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馬○駒先生)、新加坡商新加坡華僑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明先生)、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白○堅先生)、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懋先生)、荷蘭商安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分公司(代表人張○崗女士)、美商富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劉○先生)、日商三菱日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
表人大宅○文先生)、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
人渡○知紀先生)、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
甯女士)、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蔣
○城先生)、西班牙商西班牙對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
高○洲先生)、法商法國外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邱○
億先生)、印尼商印尼人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王○得
先生)、韓商韓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金○奭先生)、
大陸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陳○江先生)、大陸商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郝○先生)、大陸商中國建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李○龍先生)
副 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