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110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之「人身保險業於經主管機關指定平台
入口銷售特定保障型商品適用之責任準備金利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1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16821 號令訂定發布,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檢附本會 110 年 5 月 21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16821 號令影
本 1 份。
二、為各公司穩健經營業務,請確實衡酌外在市場利率,選擇合適之資產
予以配置,進行資產負債管理與依公司風險承擔能力訂定保險商品策
略。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簡○明先
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財團法人保險安定
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