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
二、為明確首次揭露淨值比率時點,保險業應於 109 年 3 月 31 日前,於公司網
站及「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併同資本適足率資訊,揭露 108 年上半年度
及 108 年度之淨值比率,請併予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
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林○廷先生)、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
、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