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4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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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804960006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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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但書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前,有概括
承受問題保險公司者,自首期一百零八年上半年度起計算淨值比率,
得將區隔帳戶每年遞增百分之十,併入非區隔帳戶計算,且應於財務
報告附註該比率合於法規之揭露說明。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