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804960006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但書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前,有概括
              承受問題保險公司者,自首期一百零八年上半年度起計算淨值比率,
              得將區隔帳戶每年遞增百分之十,併入非區隔帳戶計算,且應於財務
              報告附註該比率合於法規之揭露說明。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