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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函知「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 108 年 7 月 22 日以衛授國字第 1080401897 號令訂定發布,並由原 11 項新增為 21 項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80431743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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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8  年 8  月 16 日國健婦字第 1
    080402555 號函辦理。
二、本會前於 101  年 9  月 19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100062820  號函請貴公會轉
    知所屬會員於商品設計時,契約條款應明定旨揭新生兒篩檢(含現行 11 項及未
    來增列之項目)之相關疾病排除等待期間規範,現售商品如欲繼續銷售併請配合
    辦理修正。另前述排除等待期間規範尚無涉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之範疇,應依據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保險商品部分變更事宜,合先
    敘明。
三、頃接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來函通知自 108  年 10 月 1  日起,「遺傳性疾
    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由原 11 項新增為 21 項(詳附件)
    ,爰請轉知所屬會員逕行檢視現售商品,如須配合旨揭規定調整者,請依據「保
    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於 108  年 10 月 1  日前配合辦理保
    險商品部分變更事宜。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