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工會 108 年 2 月 22 日(108) 工字第 108022201 號函。
二、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定,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
司辦理之教育訓練。同規則第 13 條規定,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或參加教育訓
練成績不合格者,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
登錄。
三、次查本局於 107 年 2 月 14 日以保局(綜)字第 10704909630 號書函核示
,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提昇金融從業人員遵法及公平合理對待金融消費
者之意識及專業知識,自 107 年起,各金融服務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教育
訓練課程:
(一)教育訓練時數:每年應至少 3 小時。
(二)課程型態:包括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之應答模擬訓
練類型等。
(三)上課地點(方式):不拘,包括由金融服務業自行辦理或參加本會周邊單位所
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等。
四、承上,因保險業務員亦屬金融從業人員,保險業依本局上開 107 年 2 月 14
日函示,自 107 年起將公平待客原則課程納入應辦理之金融從業人員教育訓練
課程,並要求所屬業務人員參加上開教育訓練課程,應無違誤;爰有關公平待客
原則教育訓練課程,倘業務員未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相關教育訓練(亦未參加本
會周邊單位所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或參加教育訓練
成績不合格者,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所屬公司自應依保險業務員
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正 本: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代表人嚴○龍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
○源先生)、本局壽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