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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7: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未上公平待客原則課程,是否構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撤銷登錄要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1080411965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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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工會 108  年 2  月 22 日(108) 工字第 108022201  號函。
二、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定,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
    司辦理之教育訓練。同規則第 13 條規定,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或參加教育訓
    練成績不合格者,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
    登錄。
三、次查本局於 107  年 2  月 14 日以保局(綜)字第 10704909630  號書函核示
    ,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提昇金融從業人員遵法及公平合理對待金融消費
    者之意識及專業知識,自 107  年起,各金融服務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教育
    訓練課程:
(一)教育訓練時數:每年應至少 3  小時。
(二)課程型態:包括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之應答模擬訓
      練類型等。
(三)上課地點(方式):不拘,包括由金融服務業自行辦理或參加本會周邊單位所
      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等。
四、承上,因保險業務員亦屬金融從業人員,保險業依本局上開 107  年 2  月 14 
    日函示,自 107  年起將公平待客原則課程納入應辦理之金融從業人員教育訓練
    課程,並要求所屬業務人員參加上開教育訓練課程,應無違誤;爰有關公平待客
    原則教育訓練課程,倘業務員未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相關教育訓練(亦未參加本
    會周邊單位所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或參加教育訓練
    成績不合格者,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所屬公司自應依保險業務員
    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正    本: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代表人嚴○龍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
          ○源先生)、本局壽險監理組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