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 107 年 9 月 5 日金管法字第 1070195108 號書函轉內政部 107
年 8 月 29 日台內戶字第 10712032501 號及第 10712032502 號函辦理。
二、本案背景:
(一)按原住民姓名登記方式可採「漢人姓名」、「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傳
統名字」、「傳統名字並列羅馬拼音」等 4 種態樣,內政部鑑於羅馬拼音姓
名使用初期尚非國人所熟識,為兼顧姓名表示之一致性及各機關(單位)使用
之便利性,該部爰以 91 年 12 月 4 日台內戶字第 09100095151 號函相關
部會略以,倘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並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則各機關證明文件
之姓名表示方式,應使用中文表示傳統姓名並列羅馬拼音,惟顧及各機關(單
位)使用之便利性,可同意原住民單獨使用以中文表示之傳統姓名。相關機關
是否須配合修正電腦系統姓名欄格式,自行依權責決定之。
(二)內政部考量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制度已施行多年,基於尊重原住民姓名之
使用,應與戶籍登記一致,各機關證明文件應完整呈現當事人姓名。又原住民
族語言發展法已明定原住民語言為國家語言,各機關應配合推廣運用,俾利國
人熟悉原住民族文字,爰上揭函釋可朝停止適用方向辦理,該部已於 107 年
8 月 14 日召開旨揭研商會議,決議訂於 108 年 9 月底停止適用相關函釋
。
(三)本案因涉及金融實務作業及作業系統之調整,請預為因應配合調整相關系統,
並轉知會員公司辦理。另請公會於 107 年 12 月底前函報公會及會員公司辦
理情形到局。
三、另旨揭「原住民姓名登記及羅馬拼音相關說明」,係內政部戶政司依會議紀錄討
論事項案由二之決議三,就原住民姓名登記態樣及戶役政資訊系統當事人姓名欄
及羅馬拼音等提出說明,其中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姓名欄位可記載之長度中文字及
羅馬拼音各為 200 字元,並以「原住民語言書寫系統」作為戶籍登記羅馬拼音
之依據,提供貴公會及所屬會員公司參考運用。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
○源先生)
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