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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4: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函轉內政部 107 年 8 月 14 日研商「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者應使用完整姓名之因應作為」會議議程、紀錄暨「原住民姓名登記及羅馬拼音相關說明」如附件,請預為因應調整相關系統,並轉知會員公司辦理,另請貴公會於 107 年 12 月底前函報公會及會員公司辦理情形到局,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綜)字第10704953182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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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7  年 9  月 5  日金管法字第 1070195108 號書函轉內政部 107  
    年 8  月 29 日台內戶字第 10712032501  號及第 10712032502  號函辦理。
二、本案背景:
(一)按原住民姓名登記方式可採「漢人姓名」、「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傳
      統名字」、「傳統名字並列羅馬拼音」等 4  種態樣,內政部鑑於羅馬拼音姓
      名使用初期尚非國人所熟識,為兼顧姓名表示之一致性及各機關(單位)使用
      之便利性,該部爰以 91 年 12 月 4  日台內戶字第 09100095151  號函相關
      部會略以,倘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並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則各機關證明文件
      之姓名表示方式,應使用中文表示傳統姓名並列羅馬拼音,惟顧及各機關(單
      位)使用之便利性,可同意原住民單獨使用以中文表示之傳統姓名。相關機關
      是否須配合修正電腦系統姓名欄格式,自行依權責決定之。
(二)內政部考量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制度已施行多年,基於尊重原住民姓名之
      使用,應與戶籍登記一致,各機關證明文件應完整呈現當事人姓名。又原住民
      族語言發展法已明定原住民語言為國家語言,各機關應配合推廣運用,俾利國
      人熟悉原住民族文字,爰上揭函釋可朝停止適用方向辦理,該部已於 107  年
      8 月 14 日召開旨揭研商會議,決議訂於 108  年 9  月底停止適用相關函釋
      。
(三)本案因涉及金融實務作業及作業系統之調整,請預為因應配合調整相關系統,
      並轉知會員公司辦理。另請公會於 107  年 12 月底前函報公會及會員公司辦
      理情形到局。
三、另旨揭「原住民姓名登記及羅馬拼音相關說明」,係內政部戶政司依會議紀錄討
    論事項案由二之決議三,就原住民姓名登記態樣及戶役政資訊系統當事人姓名欄
    及羅馬拼音等提出說明,其中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姓名欄位可記載之長度中文字及
    羅馬拼音各為 200  字元,並以「原住民語言書寫系統」作為戶籍登記羅馬拼音
    之依據,提供貴公會及所屬會員公司參考運用。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
          ○源先生)
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