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17 日以金管銀票字第 10702730300 號令發布施行,爰本會已配合修正旨 揭審查表,嗣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審查,請依「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 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配合辦理。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雷○達先生) 副 本:本會證券期貨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