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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5 00: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所詢銀行對營建工程業之營運週轉金貸款是否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40028091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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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會 104  年 11 月 12 日全授字第 1041001342A  號函。
二、按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規定目的係為避免銀行之資金過度集中於建築放款,促
    使銀行資產之適當流動性。所稱「住宅建築或企業建築放款」,依本會 100  年
    4 月 21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1433  號函規定,係以借款之資金用途為認定
    標準,凡為「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用建築之放款均屬之,爰銀行對營建
    工程業之營運週轉金貸款,其實質資金用途符合上開規定者,應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計算。
三、另銀行對營建工程業貸款,其資金用途係為承攬他企業為擴增生產能量之廠房興
    建工程者,得依本會 101  年 12 月 24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7900  號令規
    定辦理。
四、有關旨揭貸款是否計入中央銀行「消費者貸款及建築貸款統計表」一節,事涉該
    報表定義及統計目的,請逕洽該行。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8  月 31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7
  02733630  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