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7 年 6 月 27 日壽會
貴字第 1070603859 號函辦理。
二、旨揭 10 種示範條款核定如附件(附修正條文對照表)。
三、旨揭示範條款實施後之商品送審原則,請依本會 107 年 6 月 7 日金管保壽
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洽悉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7 年 6 月
1 日壽會貴字第 1070603300 號函所報配套措施辦理。
四、配合核定之旨揭示範條款而修正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應於續約時重發修正後
保單條款予保戶,俾利其瞭解其權利義務。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
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
表人桂○農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
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