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 107 年 2 月 9 日金管法字第 1060055630 號書函辦理。
二、按本會前以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諒達)請各金
融服務業建立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及策略,並提報董事會通過在案。
三、為具體落實上開政策及策略,提昇金融從業人員遵法及公平合理對待金融消費者
之意識及專業知識,自 107 年起,請各金融服務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教育
訓練課程:
(一)教育訓練時數:每年應至少 3 小時。
(二)課程型態:包括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之
應答模擬訓練等。
(三)上課地點(方式):不拘,包括由金融服務業自行辦理或參加本會
周邊單位所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等。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民國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堯)、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
○剛先生)
副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
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