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間反避稅趨勢,暨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及第 46 條之 1 條文業經增
訂公布,稅務及關務等具有調查權之機關,如有查詢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
客戶資料之需者,應依本會 95 年 5 月 23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2020 號
令及本會銀行局 95 年 6 月 7 日銀局(一)字第 09510002220 號函所訂相關程
序辦理,無須再逐案報經本會同意。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務部、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6.03 金管銀(五)字第 094001272
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