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合作社聘用顧問,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6 目規定,訂定聘用顧問之內部遵循事項。
二、該遵循事項內容應至少含括聘用之依據、目的、人數、任期、費用支給、具體顧
問事項、聘用程序、續聘之考核評估及利益迴避等事項,並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
,聘用時應簽訂書面契約載明顧問事項之範圍。
三、財政部 92 年 8 月 25 日台財融(三)字第 0923000528 號令,業經本會於
106 年 11 月 22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630002850 號令廢止。
正 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臺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市
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中央存款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達先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廖○昌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嫄女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