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6 年 2 月 10 日壽會貴字第 1060201696 號函
辦理。
二、貴公會應督促所屬會員落實執行旨揭處理原則,以發揮公會自律功能,強化保險
業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投保權益,提昇保險業者之社會形象。另貴公會未來倘有修
正「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及「團體傷害保險單
示範條款」所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名稱者,本處理原則第 3 點之
相關文字亦應配合修正。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附 件: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
一、各保險公司對身心障礙者之核保,應遵循下列原則:
(1)對肢體障礙者宜比照一般之核保規則辦理,即對被保險人之身體狀
況、所從事職業內容之危險程度、個人或家庭之財務狀況等因素予
以評估。
(2)對心智障礙者應參考險種之特性及公司核保之相關考量因素,從照
顧其合理權益之角度,評估心智、身體狀況、所從事職業內容之危
險程度、個人或家庭之財務狀況等因素予以進行危險評估,以核定
適當之承保條件。
二、各保險公司應要求業務員於招攬身心障礙之被保險人時,對公司承保
條件與核保規則加以說明,並提供有關之諮詢服務。
三、對於投保前已符合「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等級狀況之
被保險人,各保險公司得於其投保時要求出具除外責任同意書,以避
免保險事故發生後,申請理賠時可能產生之認定上爭議。
四、保險公司對身心障礙者之未承保案件,應以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通知
契約要保人。
五、各保險公司應建立承保身心障礙者之經驗統計資料,以為日後修正承
保標準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