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業於 106 年 5 月 22 日以金管銀外字第 10650001370 號令修正發布「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取得或驗證之
文件、資料或資訊應依該辦法辦理,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服務處、銀行局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2.10 金管銀外字第 10300356031 號函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