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0 條第 3 款規定辦理。
二、查保險業於年度財務報告揭露勞資關條之目的,係為揭露保險業維護員工權益之
情形。而勞動基準法第 72 條第 1 項所定之勞工檢查亦係檢視企業是否落實維
護員工權益,爰基於相同目的,勞工檢查結果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應於年
度財務報告中一併揭露。
三、旨揭揭露事項自 105 年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