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下稱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
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次按基金
管理辦法第 55 條第 1 項,前揭第 5 條規定於私募基金適用之。
二、為保障受益人權益,基金買賣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應採用公平合理競價方法撮
合成交,以確保相關交易得依市場供需取得合理交易價格。在鉅額買賣之配對交
易制度下,投資人得與洽定之交易對象議定價格後,透過證券商向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買賣,基於前揭保障受益人權益之考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
券商營業處所交易,不得以鉅額配對交易方式為之。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