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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 貴公司函詢於金融消費者為未成年人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第 9 條及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下稱適合度辦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法字第1010054522號 函
法規體系: 本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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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  貴公司 100  年 12 月 5  日元金字第 1000002485 號函。
二、按金保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
    或服務者,即為與金融服務業締結契約之當事人。故依金保法第 9  條及該條授
    權訂定之適合度辦法之規定,金融服務業履行充分暸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
    確保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適合度義務時,其對象自應以「契約當事人
    」為準。
正    本: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幸  君)
副    本: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