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5 年 8 月 2 日壽會博字第 1050809229 號函辦理
。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附 件: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壽會博字第 1050809229 號
主 旨:遵示研訂相關機制,以確保本會各會員公司自「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取得往生者資訊後均積極辦理後績主動理賠事宜乙案,檢陳相關處理程
序及控管機制處理原則建議如附件,敬祈 鑒核參採。
說 明:依據貴局 105 年 6 月 20 日保局(壽)字第 10502544000 號函辦理
。
正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副 本: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誠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康
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商
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英
屬百慕達商中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英屬曼島商蘇黎世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合
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