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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6 16: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管會保險局函重申各保險公司於經營或執行業務過程中,倘有處理或利用先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情事,請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規定辦理,以維護資料被蒐集者權益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綜)字第10510911571號書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為確保貴公會所屬會員確依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4 條規定履行相
          關告知義務,本局前於 105  年 2  月 19 日以保局(綜)字第 1051090
          5111  號函提供法務部提示之檢視步驟供參(諒達)為維護資料被蒐集者
          權益,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於經營或執行業務過程中,倘有處理或利
          用先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情事,請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4 條規定
          辦理。請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
          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
          表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臺北市公證
          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游○萍)、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
          文)
副    本:本局產險監理組、壽險監理組、綜合監理組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