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擬申請從事被避險項目為「依規定應提存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投資型保 險商品提存於一般帳簿保證給付之負債部位」之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應於經 本會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7 條核准或依該準則第 21 條認可以備 查方式銷售前揭投資型保險商品後,另案檢送旨揭草案第 4 條之 l 第 1 項所列 各款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後辦理負債避險交易。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