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貴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汽車經銷商之營業員,如有實際銷售保險者,均應依 法於取得保險業務員之資格並完成登錄後,方得從事保險招攬業務,各財產保險公司 並應確實落實審查。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 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 副 本:本局產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