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 104 年 9 月 22 日訂定及發布審計
準則公報第 57 號,並將陸續發布相關審計準則公報。
二、本會已於 104 年 10 月 27 日以金管證審字第 10400430941 號函規定所有公
開發行公司適用旨揭公報之時程及相關規定,爰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商及期貨經理事業應自 105 年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旨揭
公報,並與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溝通關鍵查核事項。
三、請轉知所屬會員依上開規定適用旨揭公報,並配合公報規範與會計師就查核事項
加強溝通。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