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業辦理專案報核之申請案件,仍應依本會 98 年 5 月 1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802505570 號函說明二、三辦理。
二、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之各年度資本適足率計算方式,請依本會各年度適用之「保險
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方式」暨相關計算自有風險及風險資本
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辦理,又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仍應分別依財產保險業
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於資
訊公開網頁之說明文件應記載內容之「其他記載事項」項下公開揭露投資用不動
產之使用收益情形,並每季更新一次。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
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
(代表人楊○吉)、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