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3: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之解 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8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402 50721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電子檔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7214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保險業辦理專案報核之申請案件,仍應依本會 98 年 5  月 1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802505570 號函說明二、三辦理。
二、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之各年度資本適足率計算方式,請依本會各年度適用之「保險
    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方式」暨相關計算自有風險及風險資本
    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辦理,又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仍應分別依財產保險業
    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於資
    訊公開網頁之說明文件應記載內容之「其他記載事項」項下公開揭露投資用不動
    產之使用收益情形,並每季更新一次。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
          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
          (代表人楊○吉)、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