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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5: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70119005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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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貴會 107  年 10 月 22 日中託查字第 1070000610 號函辦理。
二、為逐步引導業者積極開發結合安養照護及醫療服務等具有異業結盟功能之創新性
    安養信託商品,以實際符合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需求,經參酌貴會建議,修定旨
    揭評鑑及獎勵措施,並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之評鑑期間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財政部、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一、目的:鼓勵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安養信託及身心障礙者信託(以下簡稱
    安養信託)。

二、用詞定義:
(一)高齡者安養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信託目的為老年安養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2.受益人之一為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
      3.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二)身心障礙者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信託目的為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2.受益人之一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稱之身心障礙者。
      3.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三)影響安養信託客戶權益之重大缺失案件:係指辦理安養信託發生重
      大缺失影響客戶權益,且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核處糾正以上處分之案件。

三、適用對象: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且評鑑年度無發生影響安養信託客戶
    權益之重大缺失案件者。

四、評鑑項目:
(一)業務量:安養信託之受益人人數及其信託財產總規模。
(二)安養信託客戶滿意度:例如是否有辦理安養信託遭客戶申訴案件等
      。
(三)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例如:
      1.結合醫療、養護、長照等相關安養機構之綜合性服務等創新性設
        計內容或架構。
      2.結合不動產開發信託、興建安養設施或安養機構入住金交付信託
        等模式,以提升安養信託創新性服務價值。
      3.創新之商品、服務或推廣活動等設計內容或架構。
      4.新市場或新顧客等創新開發模式。
(四)安養信託之公益性:辦理具社會公益性質之信託案件或提供與安養
      信託有關具公益性質之服務等,例如:
      1.配合政府部門或社福團體轉介之信託案件。
      2.配合天災、重大社會災害等事件所承作之信託案件。

五、評鑑方式:第一款至第五款以權數總分 100%  計算,第六款為加分
    項目,最高不超過 10% ;如同一信託有多個受益人時,僅計算符合
    第二點定義之受益人人數及其所屬之信託財產本金。
    自民國 107  年之評鑑年度起,各款權數如下:
(一)新承作業務量: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為
      20%  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 20% 。
(二)新增比率: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
      財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
      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新增比率為 5%,
      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 5%。
(三)累計新增業務量:評鑑年度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
      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年度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
      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差額為 10% ,
      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10% 。
(四)安養信託客戶滿意度(10%)。
(五)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20%)。
(六)安養信託之公益性(10%)。

六、評鑑期間: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共 5  年),每年辦理獎勵乙次。符合第三點之銀行應於次年 3
    月底前檢具前一年度相關申請書件報送金管會。

七、獎勵方式:總分排序前十名之績效優良銀行,得以下列方式獎勵之。
    但評鑑首年金管會得視實際辦理情形僅擇定適當名次之績效優良銀行
    ,予以獎勵。
(一)得自金管會書面通知日起一年內,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1.申請增加辦理信託業務(含附屬業務),自申請書件送達金管會
        之次日起自動核准。如涉及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中央銀行
        相關規定辦理。但上開業務涉及須換發營業執照時,自取得換發
        之營業執照後始得辦理。
      2.申請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共同信託基金須經金管會
        核准部分,自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
        )檢送無意見之審查報告轉報金管會之次日起自動核准。但涉及
        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3.申請創新及研發新種金融商品時得優先考量。
      4.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自申請書件
        送達金管會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二)由金管會表揚並登載於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另由金管會函請各績效
      優良銀行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三)公營銀行辦理安養信託,經金管會考核為績效優良者,財政部辦理
      年度工作考成時,得於業務經營面之配合政策任務項下,予以加分
      。
(四)由信託公會編列預算辦理獎勵活動。

八、本措施實施期間內,由信託公會邀集具公信力之團體或專家學者辦理
    評鑑事宜。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