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 101 年 6 月 7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150001760 號函及 103 年 9 月 23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35000346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美商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慧)、美商美○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廖○宏)、美商摩○大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錢○維)、美商美國紐○梅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娟)、美商富○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林○翔)、美商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分公司)(代表人陳○蓉)、加拿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公司)(代表人朱○光)、英商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胡○萍)、法商法國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
人張○西)、法商東方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彭
○泓)、德商德○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龐)
、瑞士商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李○成)、香港
商香港上海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邱○堂)、泰
國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潘○成)、菲商菲賓首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蔡○超)、新加坡商星○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凌○蔥)、日商三○東京日聯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福○隆史)、新加坡商大○銀行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曾○佳)、新加坡商新加坡華○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明)、日商瑞○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竹○功)、英商巴○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分公司)(代表人陸○豪)、西班牙商西班牙對○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分公司)(代表人高○洲)、大陸商中國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
北分行)(代表人李○夫)、大陸商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代表人朱○)、大陸商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
人蔡○俊)、日商三○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大
○博充)、法商法國巴○銀行(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胡○新)、澳商澳
○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王○華)、香港商東○
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溫○菡)、荷蘭商安○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崗)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本會法律事務
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9.13 金管銀外字第 1065000
396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