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法第 74 條第 3 項業於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發布,將轉投資總額及
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上限,改以「淨值」為計算基礎,使銀行得依實際風
險承擔能力從事轉投資。日後本國銀行需依資本管理原則,將轉投資納入銀行法
第 74 條控管,爰擬廢止本令。
二、前已依本令申請排除計入銀行法第 74 條限額部分,不受廢止令影響。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請轉知所屬會
員)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