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近年來已陸續完成金融相關法規之修訂(定)及開放各項金融業務,以協助
金融業提升整體競爭力及競逐區域性金融市場;惟於法規鬆綁及政策開放之際,
金融業者仍需厚植本身之風險控管能力,以因應規模擴大後所衍生之各項經營風
險。
二、金融業者應依據未來之營運策略及發展趨勢,加強對各項風險之辨識、衡量、溝
通與監控能力及提升內部稽核功能,請就以下面向,全面評估整體風險管理機制
之妥適性及內部稽核功能之有效性:
(一)風險管理文化: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應重視風險管理內涵,且創造遵循風險
管理機制之組織文化,包括建置專責獨立之風險管理單位、配置專業適足人力
、投資建構適當之風險管理資訊系統、審查新種業務或重要業務規範時,採納
風險管理單位之意見,並積極督導改善重大風險管理缺失等。
(二)風險管理政策及制度:董事會應瞭解機構內所承擔之各項風險,考量企業文化
、經營環境、風險管理能力及外部法規等,建立完善之風險管理政策及制度,
包括明確之風險管理組織架構、範疇及權責歸屬;完整訂定各項風險管理規範
及限額、業務單位之業務權限及作業規範等風險管理程序。
(三)風險管理執行及檢討:機構內部各單位應落實風險管理程序及遵循各項風險控
管措施,風險管理單位對於業務規範、作業流程控管點及限額之訂定應積極參
與,並研提具體建議,且風險監控作業中對於違反政策、限額及授權等例外事
件應即時呈報處理並檢討改善。
(四)內部稽核之有效性:稽核單位應配置適足且具備風險管理專業智能及經驗之稽
核人員,以評估機構內風險管理衡量工具之妥適性,並應建立適當之稽核計畫
及程序,以瞭解各單位風險管理程序之實際執行狀況,且對於查核發現之缺失
應追蹤管理階層是否採取適當改善措施。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君)(併請轉知金
融控股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君)、中
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君)、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代表人簡○文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
○慶君)、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林○立君
)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