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4 年 2 月 17 日壽會博字第 104020
1625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配合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附 件: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函
中華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壽會博字第 1040201625 號
主 旨:遵示就海外度假打工青年辦理投保或續保乙案,研復如說明,敬祈 鑒核
參採。
說 明:一、依據 鈞會 104 年 1 月 3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0007870 號函
辦理。
二、有關度假打工專區架構修改為以較為便利使用者之介面部分:
建議於專區網頁設置導引頁,並依度假打工青年身分分別於各該說明
頁提供其辦理投保或續保流程說明及所需下載文件等內容(網站專區
建議架構及內容說明如附件 1)。另若保險公司無一年期傷害保險商
品或該等商品已均訂有自動續保條款者,建議得於該專營相關說明頁
載明公司實際情況,並揭露續保生效之方式。
三、有關研提國外事故理賠件是否須外館驗證評估意見乙節:
考量在身故保險金給付情形,家屬為辦理除戶等需要,原即會就死亡
證明書等相關文件進行驗證作業,保險公司已可援用作為理賠審核之
參考,不須重複洽請外館驗證提供該等文件;至傷害給付(包含殘廢
給付)所需之醫療單據則可由保險公司循例自行查證。
四、另檢陳未滿 20 歲海外度假打工青年且法定代理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檢
附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如附件 2,併請卓參。
正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