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中心 97 年 11 月 12 日金徵(研)字第 0970021505 號函。
二、本會 94.5.12 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316 號函,係規範金融機構受理開立
存款帳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確認客戶身分之措施,以防制金融犯
罪,與貴中心來函所詢金融機構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是否應取得
當事人同意書正本之疑義尚無相關。
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8 條及第 23 條規定意旨,非公務機關對
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或電腦處理,依其特定目的,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始得
為之;又為善盡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本案建議金融機構仍須徵提當事人同意書
本為宜。
正 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副 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會銀行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1.05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
7590 號函自 104.01.05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