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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所詢金融機構受理當事人申請貸款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書正本一節,是否均依本會 94 年 5 月 12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316 號函釋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700464220號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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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中心 97 年 11 月 12 日金徵(研)字第 0970021505 號函。
二、本會 94.5.12  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316 號函,係規範金融機構受理開立
    存款帳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確認客戶身分之措施,以防制金融犯
    罪,與貴中心來函所詢金融機構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是否應取得
    當事人同意書正本之疑義尚無相關。
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8 條及第 23 條規定意旨,非公務機關對
    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或電腦處理,依其特定目的,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始得
    為之;又為善盡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本案建議金融機構仍須徵提當事人同意書
    本為宜。
正    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副    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會銀行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1.05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
                    7590  號函自 104.01.05  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