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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1: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強化本國銀行不動產貸款風險承擔能力,不動產貸款備抵呆帳提存比率應至少達 1.5%,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030032944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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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為厚植銀行風險承擔能力,本國銀行辦理購置住宅加計修繕貸款及建築貸款餘額
    ,備抵呆帳提存比率應至少達 1.5%,並於 105  年底前提足。
三、上開不動產貸款餘額得扣除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之政策性貸款,政策
    性貸款係指銀行以政府提供專案資金或自有資金配合政策辦理之各項政策性貸款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輸出入銀
          行(代表人朱○逢)、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珠)、臺灣土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曦)、高○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民)、花○(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管○霖)、臺灣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昌)、匯○(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瑞○揚)、合○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昌)、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年)、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成)、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
          ○舟)、兆○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才)、上○商業儲
          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慶)、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李○章)、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烈)、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中○○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童○勤)、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周)、遠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英)、日○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平
          )、台○○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忠)、安○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齊○邁)、陽○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
          郎)、板○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輝)、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義)、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蕭○肇
          )、國○○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培)、中○開發工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祝)、臺○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駱錦明)、臺灣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昌)、永○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雄)、渣○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洪○正)、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豐)、京○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志)、星○(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王○源)、澳○(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布
          ○達)、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生)、瑞○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美)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