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核釋財產保險業辦理
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應納入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之相關事項如下:
一、財產保險業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時,應先查明及扣除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應負擔之自負額,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依法無肇事責任或被
保險汽車全損致無法修復者外,應取具汽車修理廠開立予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之自負額憑證影本。
二、財產保險業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時,除被保險汽車全損致無法修復
者外,應取具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受其委託或經其許可使用、管
理車輛之受託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親自簽署之估價單或估修單(含各
項修理細目及細項金額),並建立相關檢核及控管機制。
三、本令自發布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6.23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5
793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