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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加強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客戶權益保障及落實風險管理,請貴會依說明檢討「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自律規範」,並於文到 2 個月內函報本會,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35000136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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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近期金融檢查發現部分銀行與客戶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具相關缺失,有未
能妥善保護客戶權益及落實銀行風險控管之虞,爰請貴會就下列事項,檢
討旨揭自律規範,以加強會員銀行之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
一、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
第 21 點第 2 項規定,銀行對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專業客戶及一
般客戶,應就商品適合度、商品風險之告知及揭露等客戶權益保障事
宜建立內部作業程序。請強化上開客戶權益保障事項,以避免非屬專
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從事與其避險需求不相稱之高風險複雜商品交易
。
二、請強化銀行對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核給原則,銀行應切實衡
量客戶外幣營收、過去交易經驗及外幣投資之實際避險需求,覈實確
認客戶之交易目的,審慎核給客戶相關交易額度。
三、請參考「信託業薪酬制度之訂定及考核原則」,新增訂定銀行辦理衍
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之酬金獎勵制度訂定及考核原則,避免業務人
員之薪酬直接與特定金融商品業績配額或最低業績門檻連結,且應納
入非財務指標,包括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自律規範或作業規定、稽
核缺失、客戶紛爭或滿意度及執行充分瞭解客戶作業準則(KYC )之
確實度等項目。
四、依應注意事項第 10 點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銀行辦理新種衍生性
金融商品前應依內部審查作業規範審查。為落實銀行新種商品審查小
組成員之專業性及發揮銀行自律功能,請參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
規則」第 20 條規定,由獨立董事(或董事)、財務、法律遵循、風
險控管等主管組成商品審查小組,以加強商品之控管。
五、依應注意事項第 6 及 10 點,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營
策略、風險容忍度及業務承作限額,應定期提報董(理)事會檢討審
定。為避免銀行過度銷售高風險商品,請強化董(理)事會相關監督
職能,俾健全銀行之商品銷售政策及風險管理制度。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
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