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奉 交下第○商業銀行 102 年 12 月 16 日一總審鑑字第 102 0042271 號函及中央銀行外匯局 103 年 2 月 17 日台央外柒字第 1030005026 號函辦理。 二、銀行得自主衡量是否接受國內授信戶以自行本人之黃金帳戶辦理新臺 幣或外幣質借,惟所質借幣別應與黃金帳戶之計價幣別相同。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 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年)、中央銀行外匯局、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