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人身保險業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連結投資標的異動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
及範圍」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部分變更者,免採行「保險商品銷售
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審查程序。
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本會核定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之
連結投資標的異動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如附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附 件: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連結投資標的異動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
圍
為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連結投資標的異動所為之保險商品部分變更,且
符合保險相關法令及「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連結投資標的異動免適用保險商
品審查程序之項目範圍」規定者,得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
註: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連結投資標的異動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項目範
圍」
一、適用之投資標的項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境外基金及共同
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但不含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應提
存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投資標的。
二、適用之投資標的異動範圍:
(一)屬人身保險業主動變更者:
1.新增基金。
2.基金終止:當該等基金於所連結投資型保險商品專設帳簿內資產
價值已無餘額時,人身保險業基於下列考量依內部決定辦理終止
作業:
(1)不具備市場性之基金。
(2)成本考量。
(二)屬人身保險業被動變更者:
1.基金管理機構名稱變更。
2.基金經理費、管理費或保管費變更。
3.基金配息與否。
4.基金種類歸類調整。
5.基金合併。
6.基金終止:依總代理人、銷售機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商
因下列事由通知終止作業:
(1)基金之移轉、清算。
(2)終止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3)變更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與法令不符者。
(4)違反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5)其他符合法令規定之基金終止事由。
7.基金更名。
8.基金關閉:依總代理人、銷售機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商
因下列事由通知不受理申購該等基金事宜:
(1)基金規模接近已核准之發行上限。
(2)基於不影響基金操作績效及股東利益,控制基金規模。
(3)已接近境外基金相關法令規範所訂定之國人投資比率上限。
(4)其他符合法令規定之基金關閉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