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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警語揭露之相關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4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5341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另旨揭令生效前,保險業亦應另以書面文件載明實質課稅原則警語內容交付要保人使其知悉,並登載於公司網站首頁專區,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5344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自即日起,保險業務員於招攬旨揭保險商品時即應將實質課稅原則警
語內容向消費者說明,併重申保險業於招攬保險時,應考量消費者之
保險需求,不得僅以節稅作為招攬之訴求。
二、請 貴公會應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
54 號函規定彙整所屬會員將旨揭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
確定年金給付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警語揭露之相關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
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報本會備查
,及副知本會檢查局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謝○財)、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中華
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曹○華)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
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以下均合附件)、保險局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5341 號
          一、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
二、人身保險業應於包含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成分在內之保險商品銷售文
件中,以明顯字體加註「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
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
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
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
課稅原則辦理」之警語。
三、人身保險業於銷售前點保險商品時,應將銷售文件交付要保人使其知
悉警語內容;如擬於銷售文件列示與稅負優惠之相關文字者,僅得記
載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或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之條文內容,且須
並列前點之警語。
四、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