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貴基金 102 年 2 月 21 日保安金字第 1020000084 號函辦
理。
二、有關旨揭貸款之會計科目乙節,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第 3 項第 14 款第 3 目規定,「擔保放款」之定義業包括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之放款,旨揭項目性質條屬「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放
款」,爰請列於「擔保放款」科目項下,並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該放
款之相關資訊。
三、有關是否提列備抵呆帳乙節,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
呆帳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保險業應對放款資產確實評估並提列
備抵呆帳,本案放款仍應依該辦法評估提列備抵呆帳。
正 本: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
副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