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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4: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 貴基金函報保險業者對 貴基金貸款之財務報表編製會計科目及備抵呆帳提列處理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191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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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 貴基金 102 年 2 月 21 日保安金字第 1020000084 號函辦
理。
二、有關旨揭貸款之會計科目乙節,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第 3 項第 14 款第 3 目規定,「擔保放款」之定義業包括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之放款,旨揭項目性質條屬「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放
款」,爰請列於「擔保放款」科目項下,並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該放
款之相關資訊。
三、有關是否提列備抵呆帳乙節,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
呆帳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保險業應對放款資產確實評估並提列
備抵呆帳,本案放款仍應依該辦法評估提列備抵呆帳。
正 本: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
副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