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依據保險法第 165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謝○財)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保險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1.06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9 6250 號函,自文到日該季起,毋須再依該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