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1 年 5 月 22 日壽會博字
第 101053159 號函辦理。
二、保險公司商品設計時,契約條款應明定旨揭新生兒篩檢(含現行 11
項及未來增列之項目)之相關疾病排除等待期間規範,現售商品如欲
繼續銷售併請配合辦理修正。另前述排除等待期間規範尚無涉新型態
人身保險商品之範疇,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
定,辦理保險商品部分變更事宜。
三、上開修正之費率是否須配合調整乙節,請各公司依「人身保險商品審
查應注意事項」第 15 點之 1 規定自行檢視評估。
四、保險公司若將新生兒篩檢列為要保書告知事項所稱之「健康檢查」者
,應於要保書充分揭露,俾保戶知悉新生兒篩檢屬於要保書告知事項
所稱「健康檢查」之範圍,且篩檢結果為「陽性」者等同告知事項所
稱「 有異常情形」,以杜爭議。
五、另如有上開新生兒篩檢結果為「陽性」者,應由各保險公司視個別被
保險人複檢情況及醫學專業考量採延期承保或為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不宜逕行拒保,以避免影響新生兒投保權益。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