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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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4 條之除外規定,有關臺灣地區銀行辦理本辦法第 11 條規定之業務,得使用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自 101 年 9 月 11 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51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兩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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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除
外規定如下: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業務,得使用大陸地區發行之貨
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