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依現行保險法規定提出理賠申請之責任在於受益人,保險人目前並無清
查未提出理賠申請之受益人及積極找尋、通知該等受益人之法定義務,惟
針對所屬會員如接獲受益人提出身故保險金之申請者,為免其因不知該被
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公司尚有投保其他保險,而未提出理賠申請,請轉知所
屬會員於接獲受益人提出身故保險金申請時,應就該被保險人是否亦為同
公司其他保單之被保險人進行交又比對,並停止收取該被保險人所有保單
之保險費(含自動墊繳),及主動聯繫其他保單之受益人。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